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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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武汉中小学生学籍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网)、湖北省学生学籍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网)及武汉市配套开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网),国网、省网、市网以下统称电子学籍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负责市网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运用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协助管理高中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学籍建立

第七条全市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实行六三制、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3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留存学生的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或接续已有全国幼儿电子学籍号。学生除了全国学籍号外,小学由区级下达区编学籍辅号;初中由市网下达市编学籍辅号;高中由省网下达省编学籍辅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的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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