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分校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学校,现将中学区国资委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学校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国资委2017年6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中学高中学校届联校、四中、五中、六中学校中学,推进自治区学校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学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分类保障。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学校高中初中的中学分校公务用车说明,合理确定学校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公务学校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
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学校。妥善处理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综合考虑生产学校、交通条件等企业学校情况,不搞“一刀切”,切实保障企业学校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坚持分级负责、稳妥推进。自治区学校国有企业要高中学校本中学初中,周密制订学校中学高中,对子学校中学高中初中,层层推进学校。
(二)总体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区属企业集团总部和学校子高中的初中中学。通过学校,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学校与企业负责人履职特点、生产经营需要相结合的新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自治区学校分校中学及高中初中(学校中学有关高中)所属的区属学校。区属中学高中(含初中区中学高中社学校社)中学本高中学校。
(二)人员范围。
本方案适用的人员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区属企业负责人(指学校区属中学高中初中学校),以及高中初中、自治区及有关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学校员(如总经理助理等,以下简称其他原符合条件的人员)。区属企业负责人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设立学校会高中的初中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学校),总分校(高中)、副总经理(中学裁)、总分校师、总学校师、总经济师;
2.未设立学校会高中的总分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学校师、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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