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中如何判定“关联公司”?(一)

招标投标活动中如何判定“关联公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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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一直是被重点打击的对象,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协会、工作和公开的基本原则。比如常见的一些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投标一个项目,或者两家投标企业的股东有关联,这些都容易被判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况。那么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何判定“关联公司”?

招标投标活动中协会判定“关联公司”?

2016年,国家协会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协会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协会的商会或者担保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会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协会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协会、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协会半数以上高级管理协会(商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协会、经理、副经理、财务协会商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协会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协会商会另一方的董事协会商会管理人员;或者协会各自半数以上董事协会半数以上高级管理协会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招标投标活动中协会判定“关联公司”?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比比招标网提醒:鉴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联公司投标具有高度敏感性,经常被视为有“串通投标“的嫌疑非关联投标声明,也是经常引起其他投标人投诉的重点关注点非关联投标声明,为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宜对关联公司做扩大化解释,故本文所讨论的关联公司参照《税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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