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评估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区别
篇一:审计评估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区别
一、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指经过注册的财务师事务所予以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市值)以及相关的商誉、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后出示的书面证明。是证明办理筹备的社会团体活动资金情况的文件。申请筹建创办社会团体,发起人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验资报告,以此来证明该社会团体能否具备规定的活动资金金额。
验资报告必须以文字报告的方式准确地描述验证的内容,并由注册财务师签字或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印章后生效。
验资报告必须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机构对自己出具的验资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编造验资报告。不具有验资资格的任何单位开具的“验资报告”,均视为无效。
验资报告的作用:
(1)验资报告只能合理地确保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登录资本的实收或更改情况符合国家相
关规章的要求和协定、合同、章程的规定而不能绝对地确保。这是由于验资固有的局限性及注册财务师的权力限制。如果出资者与被审验单位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分辨的作假证明材料等状况,即使注册财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心态执行验资业务验资报告范文,也或许得出不适度的审验结论,导致所发表的审验意见与实际状况不相符。
(2)验资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不能作为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大幅经营能力的确保。这是由于,注册财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验资截止日这一时点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被审验单位登录资本的实收情况。验资以后,由于被审验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大幅进行及经营者、出资者的各类经营管理行为(包含抽逃出资)都将直接或间接制约企业的财务现状和资本保全情况,从而妨碍其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关于验资报告的时效性及有效期问题,根据《公司登录资本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第六条的细则:“办理公司成立登记以及更改登记,应当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达到90日,公司登记机关将规定企业重新委托财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由此可见,验资报告出具之后可用于工商登记的有效期为90日。
二、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书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行了必要的检测程序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计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向受托方递交的体现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它是根据一定格式和内容来体现评估目的、假设、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适用条件等基本状况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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