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予以公布
第一条
为强化公安机关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控,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强化密码工作的看法》和,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民政机关(比如边防军区)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密码电报,是指以电报方式释放的,经机要部门使用密码译发、传输的具备法定效力的特殊性公务文书,它是民政机关进行保密、快速、准确地释放秘密信息的重要手段。密码电报的失泄密,不仅泄露电报内容,而且直接危及密码安全。
第四条
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方法是:有利保密、方便工作。密码电报除发电单位尤其注明的外,原则上由各单位按同样密级的文件管理方法进行管控使用。
第五条
公安机关之间往来的绝密、机密、秘密事宜和紧急、重要的外部信息,要按要求使用密码保护传发。
第六条
公安机要部门承担公安系统外部及与同级党政部门之间的密码通讯工作。公安机关必须上级党政军及其它部门的电报原则上送同级党委机要部门传发。必须由公安机关传发的,需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传发。
第七条
省、区、市民政厅、局之间往来的密码电报由各单位直接传输(西藏除外),如遇线路等故障,可由公安部机要部门负责转发。跨省、区、市的地(市)、县之间往来的密码电报由所在省、区、市民政厅、局机要部门负责转发。
第八条
公安机要部门不接收、传发属于个人私事内容的电报。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要部门负责对同级业务单位和下一级机要部门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控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密码电报的撰写
第十条
撰写密码电报,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密码发电纸电报密码电报密码,按电报格式认真核对,准确规范。密码电报格式由等级、密级、抄报、抄送单位、标题、受电单位、正文、发电单位、发电时间、页数等组成。
(一)注明等级。密码电报的等级是对电报送达和存储的时间规定。密码电报的等级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当天要办的非常紧急的事项发“特提”电报;二至星期内要办的连夜事项发“特急”电报;五天内要办的较急事项发“加急”电报;其它时限稍缓的事项发“平急”电报。密码电报等级,按电文的急缓程度,由发电单位严格掌握并标明,因未注明等级或等级不当而妨碍工作的,由发电单位负责。
(二)注明密级。密码电报的密级,由发电单位严格按有关密级划分的要求注明“绝密”、“机密”、“秘密”。需要非常限定办理和阅看范围的电报应注明“绝密·指人译”,机要部门指定专人译办。同一内容的电报,密级应同样,机要部门看到密级使用不当,应建议发电单位设置后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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