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广安市总结' target='_blank'>社会保险局、广安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法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检测、调查工作。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省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算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根据以下程序实行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必须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状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表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a href=http://www.xueke8.com/sjc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事迹事加Φ庇缮蠹圃惫ず捅换说ノ环ǘù砣?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公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公章的,应注明拒签理由;
(四)针对经核查未发现依照规章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核查结果;
(五)看到被稽核对象在扣除社会保险费或按要求参与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依照规章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给予改正。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推进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调行政仲裁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予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庭提起民事案件。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民事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政府法治工作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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