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中院对一起因入职虚报信息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陈某某2020年6月1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陈某某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婚育情况,2021年3月12日公司以陈某某提供虚假材料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某认为,她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处与劳动合同无任何关联的个人隐私问题,其内容不合法,作为劳动者有权予以回避,即使未如实说明也不能认定构成欺诈。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她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虽虚报婚育情况,但婚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无必然关系,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就业时虚报不构成欺诈,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侵犯你的个人隐私,必须如实回答,歧视女性婚育状况,不能有所隐瞒。违法乱纪的明目张胆,遵纪守法的小心翼翼,打工人的权益难以伸张,劳动法的尊严踩在脚下。
宁愿要个有孩子的,也不想要个刚结婚的。先是求职被歧视,然后加班无休止,孕期继续忙,产假催复工,降薪边缘化,变相逼你走。
这就是很好的例子,取证难维权难。搭上时间精力,赔上金钱事业,最后还未必胜诉。哪怕你赢了,它还能一直拖下去,直到终审再强执。
企业罚酒三杯,打工人得到应有赔偿,而这已经是仲裁的佼佼者。败诉是家常便饭,最多拿点调解,说不定还会业内社死。
该由社会买单,转嫁给了企业,形成了员工和公司的矛盾。不给企业补贴,人家也不是做慈善,当然唯利是图,只能压榨员工歧视女性。
再这么下去,消费和生育更下降,最后就是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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