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罗翔评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

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罗翔评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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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罗翔: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考公合理吗# 罗翔教授认为,惩罚的根据应该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 O风声|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

法律人和非法律人士,在这个问题上很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

因为法律人从开始学习法律之日起,受到的思维训练便是,每一个个体都是独立的,包括婴儿。婴儿不是父母的附属物,父母不能随便打骂孩子,更不能随意杀死孩子,否则属于故意杀人。尤其当孩子长大成人后,便是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跟父母没有一点关系,不应该因为父母的行为受到任何形式的“连坐”。

但非法律人士的朴素潜在意识是,父母和孩子存在很大的利益关联。如果父母有钱,孩子也会跟着有钱,等父母年纪大了,孩子要给父母养老。虽然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些极端情况下的特例,但整个社会的主流形态且价值导向形态,是这样的。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分歧,你很难一概而论的讲谁对谁错。

如果你认为法律人这种想法是错的,则以后“连坐”制度将可能堂而皇之的出现,这会让社会中的很多个体,陷入极大的不安全感,且加深社会的氏族化、小团体化。如果你认为非法律人士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则在有些情况下,一些因为父母犯罪而获益的子女,可能会再次受益,显然对其他人不公平。

而且,现实是复杂的。有些是故意犯罪,有些是过失犯罪,有些犯罪可以让子女受益,有些犯罪行为本身,可能针对的就是子女。同时,有些公务员岗位属于普通岗位,有些则属于特殊敏感岗位。

在这些复杂情况的叠加下,对于上面提到的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

我给大家提供一个新思路,供大家从另外一个不同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大家有没有想过,考公过程中的政审,本身属于市场机制反映下的就业准入门槛设置。在这个过程中,不是公务员系统要“歧视”父母犯过罪的人员,也不是要因为他们父母的犯罪,去“惩罚”他们的子女。而是作为招聘方的国家机关,在面对严重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所作出的一种就业准入门槛和人员筛选反映。

大家可以反过来试想一下,如果现在考公人员非常少,一个岗位放出去后,连报名的人都没有,那么请问,国家机关还会设置这样的门槛吗?

可能不会。

不然你就招不到人了。

但现在的情况是,考公人员实在太多,严重供大于求。一个岗位空缺放出去后,夸张的时候有几千个人报名,同时竞聘一个岗位。最后能够冲到竞聘头部的几个人,基本都是佼佼者中的佼佼者。在供给如此多的情况下,作为招聘方来讲,设置一定的筛选门槛,符合招聘方的利益逻辑。

我们可以换一种场景进行假设。假设现在某个私营企业招聘方在进行招聘,当他们放出一个人员岗位空缺后,结果来了几千人应聘。那么,结果会是什么?

如果这个私营企业比较大,为了应对内部的流程化管理,结果可能是,作为招聘方的企业会在内部设置各种条件门槛,以便让一线的HR们按照这些量化的门槛条件,筛选出基本符合他们要求的人员,以供部门负责人和相应业务老板进行面试决策。

在这个过程中,对不同群体的“歧视”,必然会产生。甚至,如果前来应聘的人员太多,公司可能还要降薪。通过与求职者的利益博弈,招聘方会一直降薪且筛选到能够通过最低的成本,招聘到跟他们岗位要求相匹配的最优秀人员。

但如果这个企业招不到人的话,则会不断加薪且放低门槛条件,直到他们能够招到基本符合他们岗位要求的人员。

而现在,考公的人实在太多了。

在同等条件下,作为招聘方的国家机关,当然希望选择背景更加干净的人员,而不是相反。或者说,父母没有犯罪记录,本身也是一项竞聘优势。当然,刷掉犯罪人员子女这项工作,一般是通过政审来完成。政审过程不是一个绝对机械的过程,也会考察各种情况。如果犯罪行为本身针对的是子女,子女也是受害者,我相信政审人员不会机械的以此为由刷掉相应人员。

当然,现实情况很复杂。有些公务岗位比较敏感或特殊,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对人员进行其他方面的考察。不然的话,如果招到一个“叶文洁”,对现实生活存在很多怨恨,然后利用职务便利干了一件对很多人有影响的事情,那大家都遭殃了。

法律是理想的,现实是骨感的。用一个理想去套一个现实,会出现执行中的悖论,而用一个现实去反驳理想,会让社会变得更加丛林和残酷。我们最终需要在理想和现实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而不是用一侧去驳斥掉另外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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