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宁波。刘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后,因性格原因决定离婚。两人一起到婚姻登记处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随后,刘女士得知陈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了房产。刘女士认为,房产购买时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的这套房产理应有自己的份。公证员了解事实后确定,陈先生新购置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进行分割。
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仍适用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人真是贼精,在离婚冷静期买房,明显就是企图转移婚内财产,买房的钱就是婚内财产啊,所以法律才支持房产进行分割。然后男宝们又破防了,辛辛苦苦赚的钱,被又生养孩子又做家务做饭还照顾老小的“好吃懒做”的女人分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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