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近日,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应当协商一致的意见,将当场予以登记,而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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