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提出了主权是属于中国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邓小平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中日领土争议提出的政策主张。其条件是“主权回我”,其目的是为终极解决领土题目创造条件。
提出了什么是属于中国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邓小平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和平解决领土争真个新思路。除“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外,邓小平还阐述了“主权属我”的态度。
对领土争议,在不具备彻底解决的条件下,可以先不谈主权回属,而把争议搁置起来。搁置争议,并不是要放弃主权,而是将争议先放一放,对有些有争议的领土,进行共同开发。
共同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达成政府间的协议,其目的是为开发和分配尚未划界的领土争议重叠区的自然资源,而共同行使在此区域内的主权和管辖权,为终极解决主权回属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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